西霞口船业公司疑遭外商合谋欺诈
山东省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西霞口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有着20余年经营历史的造船企业,在中国北方造船行业中声誉较高。然而,由于一起外商与外商勾结的合谋欺诈案,仅仅因为一个管辖权之争,就将公司拖到了濒临倒闭的境地。事情经过如下:
2006 年 6 月 3 日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与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简称甲方)签定了两份12500型船舶建造合同,分别建造两艘编号为XXK-038号、XXK-039号的多用途运输轮。该合同除约定双方所承担的义务、责任、造船价格外,甲方还向乙方指定建造该两艘船舶必须使用芬兰瓦锡兰公司(简称丙方)所生产的W 6L 46型发动机主机(详见附件证据一),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了质量要求等,约定由乙方与丙方共同签定购买发动机主机合同(详见附件证据二、三)。
2011 年 3 月 16 日 ,XXK-038号多用途运输轮建造完成。下水试航时,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发现该船舶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后经调试,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丙方负责售后服务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公司主持调试的杨乃凡工程师对该发动机主机进行了检验、调查,发现该发动机主机为“二手翻新机”。
2011 年 4 月 28 日 ,杨乃凡工程师给乙方发传真汇报此事。后经调查证实,该发动机主机是甲方自行购买的二手机,在位于甲方所在国荷兰的瓦锡兰公司进行了翻修,后通过丙方卖给了乙方。且甲方重修此发动机主机,是在丙方设于荷兰的工厂进行的(详见附件证据五)。
2011 年 7 月 16 日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请青岛双城船舶技术咨询公司对该发动机主机进行了技术鉴定,亦证实该发动机主机为二手翻新机(详见附件证据七)。
至此,所有证据表明,甲方与丙方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公司实施的是一起早有预谋的诈骗行为,甲方是主犯。实际上,所签定的船舶建造合同内容,就已经为甲方与丙方后来所实施的共同诈骗埋下了伏笔。
此案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交涉未果,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遂以原告身份,于2011年6月18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起诉(案件号为(2011)青海商初字第361)。甲方、丙方,以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公司为共同被告方。
在青岛海事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三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之异议,后经青岛海事法院对管辖权做出(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1-2号、(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三被告所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详见附件六)。
三被告不服青岛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于2012年3月13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鲁民辖终字第56号、62号终审裁定: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详见附件七)。
后青岛海事法院对该案进入了实体审理,于2012年5月14日、2012年6月15日、2012年7月16日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然而,就在青岛海事法院定于2012年8月16日进行第四次开庭审理时,突然于8月10日接到×××民四庭向青岛海事法院下达的(2012)民申字第713、71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调由×××提审(详见附件八)。
我们是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不明白的是,本已被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为何横生枝节,在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关键时期,被×××要求中止审理?我们怀疑,这其中会不会暗藏着什么猫腻?
我们认为,甲方是在×××境内委托乙方造船,出现船舶问题时也是在中国境内。甲方与乙方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对甲、乙、丙三方无任何约束力。而且是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甲、丙及瓦锡兰上海公司三方共同实施的合谋欺诈,其性质并非合同欺诈,因此管辖权理应是在中国法院。
再者,该案是多个侵权行为造成的一种侵权结果。体现为三个合同:一是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船东西特福公司的船舶建造合同;二是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瓦锡兰公司之间的发动机买卖合同;三是瓦锡兰公司与瓦锡兰发动机(上海)公司之间的委托安装调试合同以及超过40小时之后的西霞口与瓦锡兰发动机之间的安装调试合同。这些合同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单独任何合同的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事项都仅限于合同本身或有关的争议,都不足以涵盖上述这几种合同,更无法对这种合同履行中所出现的侵权行为有必然约束力。原告认为先是通过船舶建造合同的附件,指定了所谓的购买方的发动机类型,又通过发动机买卖合同将旧发动机卖给原告,又通过安装合同,将旧发动机安装到了新船上,导致船舶价值贬值,寿命降低,是多种侵害行为影响了最后一种侵害结果的发生,几个被告都是侵权人,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认为,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大量的、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已经表明,该案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或经济纠纷案,而是由甲方与丙方共同合谋、早有计划的跨国诈骗案。
事实上,类似的跨国诈骗事件时有发生,被骗的中国企业苦不堪言,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我们恳请各家媒体站在维护法律权威和中国企业权益的角度,多多关注此案。